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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德文|时间:2020年06月12日|5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6年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已羁押10个月6天),因本案于2014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B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一天,A和被害人B因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5月23日18时许,A与B、C三人回家途经江安县XX时碰见被害人D等人,A便产生报复B的念头,因怕打不赢,便安排同行的被害人A、B等人骑车尾随C三人,A去邀约被告人B帮忙打架,此时A意识到自己可能会被B等人殴打,便叫A将随身携带的尖刀拿给自己携带,途中,A又在商店中购买了三瓶啤酒,准备打架时使用,后当A三人行至XX大水槽时,被被告人A和被害人B、C、D等人拦住,继而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其间,A首先踢了B腹部一脚后,A、B、C等人便上前使用拳脚殴打D,A也上前使用拳头帮忙殴打B等人,A则持刀上前对被害人B等人的胸、腹等部位乱捅,却误伤了A,致A甲重伤,并致被害人A当场死亡,致被害人A和B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同时被告人A也被捅成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左胸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刘某甲系左腰背部刺创致脾脏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A甲系右胸部刺创致心脏及右肺中叶破裂大失血死亡;B系外伤致降结肠肠穿孔伴全腹膜炎损伤程度为重伤,A体表损伤程度为轻伤;B腹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其外伤致右侧血气胸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体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指控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指控认为,被告人A积极参加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和新犯的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A当庭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A的犯罪情节一般,系被动参与犯罪,且未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如实供述,有认罪、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12年的一天,A(另处)和B(被害人,殁年15岁)因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5月23日18时许,A和B(被害人,殁年15岁)、A(被害人,殁年17岁)、梁某甲(14岁)、陈某乙(15岁)在江安县XX村级公路上遇见途经该处回家的A、B(另处)和C,遂产生报复A的念头,因怕打不赢,A甲提议邀约被告人B来帮忙,A与B电话联系后,即与A骑摩托车去把B接来,与尾随着A等三人的B、C、D会合后分乘三辆摩托车追上去,在XX处将A等三人拦下,随后双方发生争吵,A在争吵中首先上前踢了B的腹部一脚后,A、B、C、D等人随即上前帮着E殴打F,见A被围殴,A随即上前帮忙,A也拿出事前从B处拿的尖刀上前乱刺,致A、B、C、D、E先后被刺伤,A被刺后当场死亡,A被刺后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A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系左胸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刘某甲系左腰背部刺创致脾脏破裂大失血死亡;林某甲系右胸部刺创致心脏及右肺中叶破裂大失血死亡;吴某甲外伤致右侧血气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体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腹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A外伤致降结肠肠穿孔伴全腹膜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体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A在斗殴中受伤后即被送到宜宾市XX医院救治,次日,民警在医院就相关案情对A进行了询问,2014年6月26日,民警得知A伤愈回家后,即通知A到公安机关并将其逮捕,A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省江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23日18时37分,江安县公安局“110”接到该县五矿镇居民A的电话报案,次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2、宜宾市公安局宜公(刑)勘(2014)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江安县XX与兴文县XX的村级公路上,中心现场位于坝头组地界大水槽(小地名)处,一男尸头西北、脚东南俯卧于公路上, 3、鉴定意见: (1)江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川公(江)鉴(法临)(2014)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法医鉴定,A外伤致降结肠肠穿孔伴全腹膜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体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江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川公(江)鉴(法临)(2014)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法医鉴定,A甲腹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外伤致右侧血气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体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法病)字(2014)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经尸检,分析认为三名死者的损伤应为单刃锐器刺、切形成,鉴定意见为:A甲系左胸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A系左腰背部刺创致脾脏破裂大失血死亡,A甲系右胸部刺创致心脏及右肺中叶破裂大失血死亡, 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A、B的证言,证实A又名B,2014年5月23日18时许,A乘坐B的摩托车回家经过大水槽后面的公路时,遇见A、B、C和另外几个娃儿在公路争吵,A和B吼了他们后,双方退开了,相距1米多远,二人准备离开时,A说要去拿他的书包,结果双方就打起来了,A和B见状又停下车吼他们,叫他们不要打架,都回家去了,见双方分开后,A和B就离开了,几分钟后,A接到帮他送客人的面包车驾驶员的电话,说出事了,一个娃儿在公路上趴起,A把买的鸭子送回家后,又和A返回去,还没到闹事的地方,就见A和B已被民警铐起了, (2)A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8时许,A驾驶运垃圾的车经过现场处时,看见三个娃儿迎面跑过来,其中一个娃儿的右手上全是血,接着又看见前面几十米处的公路中间躺着一个娃儿,旁边有两辆摩托车,A以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下车叫那三个娃儿不准走,那三个娃儿随即就跑了,A上去见扑在公路中间的娃儿动都不动了,血一直从他身体下面浸出来,在这个娃儿前面10多米远的公路右边还有两个娃儿,一个躺在地上,另一个坐着靠在土包上,坐着的娃儿右手抬着躺着的娃儿的脖子,左手捂着自己的肚子,旁边还站着一个娃儿,坐着的娃儿叫A丙快打“120”,A见躺着的娃儿快死了,就先打电话报了案,后A见躺着的娃儿是“谢平倌儿”(B戌的绰号)的儿子,就打电话叫A给“B倌儿”打电话,随后又打了“120”,打完电话后,坐着的娃儿对A说他是B的娃儿,他的肚子被刀刺了,A随即又给B的外侄打电话,叫他通知A,后来“谢平倌儿”就开起车子来把他的娃儿和刘某乙的娃儿抱上车送医院去了, (3)A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A接到B的电话,说A等人在大水槽湾头打架砍着人了,叫她赶快通知A的父亲B,A随后就打电话通知了B, (4)A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A接到B的电话后,即骑摩托车赶到XX,见一个娃儿扑在公路上,身上流了很多血出来,但没看见儿子A,经打听,A得知B已被C的父亲送到D去了,A随即赶到古宋二医院,见医生正在抢救A,抢救了10多分钟后,医生就说A不行了,A赶到医院时,A已经死了, (5)A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下午6时40分许,A接到大哥B的电话得知儿子C出事了后,即骑车赶到大水槽,见儿子A扑在公路上,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血从他的身上流出来顺着公路流,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已到现场了, (6)A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23日下午还不到6点钟时,有三个十五六岁的男娃儿经过XXA的商店外的公路上,其中一个娃儿过桥来在A的商店里买了三瓶啤酒,约半小时后,A看见有车从大公路上下来很快地朝里面开,即骑车从后面跟着去看,到XX农家乐后面的公路上后,A看见路上扑着一个人,已经死了,当时派出所的人已经到了,正在朝里面追去,一会儿,民警就从里面铐了两个人出来,其中一个就是到A的商店里买啤酒的娃儿,还有一个娃儿的手臂在流血,是被背出来的,经辨认,A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B就是2014年5月23日在他家门市上购买了3瓶雪花啤酒的人,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A甲就是当时同B一起的另外两个娃儿之一, (7)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23日下午6时40分,A乙骑着摩托车向五矿镇方向行驶至大水槽农家乐外面时,被一名满身是血的男青年拦着叫送他去医院,当时还有一个人在扶着受伤的男青年,A乙问那男青年是哪里人,男青年没回答,但叫A乙帮他给父亲打电话,A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1822423****)拨通了男青年说的电话号码(1345882****)后,那男青年按免提键给对方通话说:“我是A,在大水槽被人打了,”打完电话后,A就骑着摩托车搭载着受伤的男青年往五矿镇方向走,到XX后,男青年走进一住家内给对方说“快点救我”,对方随即就开一辆小车载着男青年往红桥方向去了,后A返回到遇见受伤男子不远处的公路上时,见围满了群众,才知发生了命案,经辨认,A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B就是他用摩托车送到江安县XX的受伤男子, (8)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A住在XX农家乐帮亲戚看守房子,案发当天下午6时30分许,一个满身是血的年轻男子走到农家乐的场坝里向A求救,A就拦了一辆摩托车送他去医院,上车前,骑摩托的男子用自己的手机帮受伤男子拨了一个电话,对方接电话后问是谁,受伤男子说:“我是A,在大水槽农家乐旁边的弯头遭打了,快点!”受伤男子刚坐摩托车离开一两分钟,就有两个大人一人抱着一个娃儿出来往五矿镇方向跑,随后,A一个人向弯里走去,见距农家乐约400米远的公路上趴着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年轻娃儿,旁边地上全是鲜血,这时A才知道有人被杀,经辨认,A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B就是到他家中求救的受伤男子, (9)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23日19时许,一个满身是血的年轻男子冲进A家中喊:“叔叔,快点救我,送我去医院,”A问咋个的,受伤男子说是被刺伤了,当时受伤男子一直在用右手按着左腋处,左手这边的血在不停地流,A听妻子说受伤男子是街上邻居“B儿”的儿子,就用自己的小车送他到红桥XX医院医治,在爱民医院包扎伤口时,受伤男子把他父亲的电话告诉了A,包扎好伤口后,医生说需要立即转院抢救,A就将受伤男子送到了宜宾一医院,经辨认,A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B就是他用自己的小车送到宜宾抢救的受伤男子, (10)A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A在家里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出门了,10多分钟后,A接到一个号码为1822423****的电话,对方说A在XX农家乐前面被砍了,A随即骑着摩托车和妻子B赶到大水槽,看见死了一个娃儿,但没看见A,这时XX“A”的妻子B打电话来说C被送到爱民医院去了,后来“陈二瞎子”又打电话来说“120”已把A朝宜宾一医院送了, (11)A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下午7时许,A驾车从宜宾回XX行驶到楔子岩(小地名)处时,听A说三弟陈某戌的儿子B在大水槽里面被杀了,即和A往XX赶去,到达现场时,见A已到了,A即在距陈某甲躺下处约50米处调头,A和B分别将C和D抱上车后,A即开车朝兴文医院跑,当时就感到A已没有呼吸了,A还有一点呼吸,跑到XX时遇见A他们联系的“120”的车,就把A和B转到了“120”的车上,在转车时,医生说两个娃儿都没有救了,到医院后,抢救了没多久A就没呼吸了, (12)A的证言,证实A戌绰号“谢平倌”,A是B的大儿子,2014年5月23日下午6时30分许,A在家中接到B的电话得知C在大水槽里面被杀了,即骑车赶到大水XX,见A甲躺在公路边上,A躺在B甲旁边不远处,A的二哥B和侄子C开车赶到大水槽后,A和B分别把C和D抱上车朝E送往,当时A已没有呼吸了,A还在动,到兴文XX医院后,医生没对A实施抢救,只抢救了A,但后来A还是死了, (13)A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6时许,A在家中接到B的电话,说XX农家乐上面杀了三个娃儿来摆起,其中有他的干儿子A,A随即就打电话通知了干亲家B, (13)A的证言,证实A念初三的时候,有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人吼了,几天后,A问B认识吼他的人不,A根据B的描述,说对方有一人可能是A, 5、同案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1)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一年多以前,A初三上期时的一天,在江安县XX路上与一伙人发生了争执,他给A说了后,A骑摩托车搭着他返回去吼了对方,事后,A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B,并问A对方是谁,A说对方有一人可能是他的同学B,2014年5月23日下午,吴刚放学后和A、B乘车至XX岔路口下车沿XX的公路走了几分钟后,遇见三人乘坐一辆木兰摩托车迎面过来,其中骑车那人面容较熟悉,那三人看见A等人后就停下车望着A他们,从那三人身边走过去一段距离后,A即见后面有人跟着,就对A说:“你把身上的刀拿给我,一会儿如果要打架,你和A不要上,我一个人先解决,”A接过B的刀(单刃黑色折叠刀,约25厘米长)后,听见后面有人喊自己的名字,回头望见先前那三人又聚集了几个人跟在后面,随即和A、B加快了行走的速度,不久,对方就骑摩托车超过A三人往胜合村方向去了,A三人走到一小卖部时,A在小卖部给三人一人买了一瓶啤酒,并说如果要打架可以用啤酒瓶防身,往前走了一段后,看见对方有三人靠着摩托车站在路边,A三人瞟了对方一眼就走过去了,以为不会打架了就各自把手中的啤酒瓶打开来喝,喝了几口酒后,对方三人又骑摩托车超过了A他们,A三人走到案发现场处时,见对方五六个人把车靠在路边、人站在路中间挡住了去路,对方年龄最大一人首先用言语挑衅,接着A、B就和对方发生了口角,期间,A的伯伯B和C的堂哥D(E)路过,A见有熟人来了即嚣张起来,把啤酒瓶摔在地上并质问对方究竟要咋个,A也跟着辱骂对方,双方越骂越凶,A和B劝止不住,后对方年龄最大的那人首先一脚踹在A的肚皮上,其他人也跟着上前殴打A,见A被打,A随即将啤酒瓶扔了冲过去帮忙,A也将啤酒瓶扔了,从右手袖子里拿出折叠刀,右手持刀冲过去向对方乱刺,A首先刺中对方一人的肚子,那人转身就跑,跑了几步后就倒在地上,随后A又继续向其他人的手、头、腹部等处乱刺,前前后后共刺中了四五人,还误把A刺伤了,自己的右手姆指和食指也被刀划伤了,人群散开后,A看见倒在公路上的人一动不动,流了一地的血,对方其他人慌忙骑车跑了后,A和B也扶着C甲往住家方向走,这时迎面来了两辆货车,司机看见路上躺着一个人且满地是血就喊A等人站住,但A三人没理会司机继续朝前走,司机见状就报了警,A三人怕被抓住,就走小路,走到离现场不远的河沟边上后,见A把随身带的一根甩棍扔到河沟里,A也把作案用的刀丢进河沟里,并把一个装有1双鞋和2个面包的口袋也扔了,又走了一会儿后,A倒在地上,A就背起B继续沿着河沟走,后三人商量往家里打电话,因没有信号,A就到外面去打电话,结果被抓住了,接着A又出去,也被抓住了,A被抓后就对民警说吴某甲还躺在里面河边的草丛里,案发后,A回忆起最先遇见的三人中骑摩托车那人就是在一年多以前与他产生过争执的人之一,经辨认,A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陈某乙参与了打架;被害人B参与了打架, (2)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初三时,A和B、C、D有一天放学回家路过石桥(小地名)附近的公路时,有几个人叫他们站住,但他们没有理睬对方,后来A和B等人分手后,又坐了A的摩托车返回去,2014年5月23日18时许,A和B、C在胜合村岔路口下车后往家里走时,有几个人在后面叫了一声“A”,A等人看了对方一眼又继续往前走,对方有人尾随了一段路后又返回去了,这时A就说他下周不能陪B回家了,要A小心点,A也觉得有人要找他的麻烦,就叫A把身上的一把10多厘米长的黑色单刃弹簧刀给他,三人继续往前走到一小卖部后,A给一人买了一瓶啤酒,三人从小卖部出来后,见对方三人乘坐一辆摩托车超过去了,A就说如果一会对方要拦着打架,就用啤酒瓶和对方打,后A三人走过对方三人停车处后,就把啤酒开起一边走一边喝,走到案发现场处时,对方骑了三辆摩托车来把A三人截住,前面两辆,后面一辆,一共六人,对方最高那个娃儿(事后听说叫A)问旁边的人什么事、咋个办,一个娃儿说“该咋办就咋办”,另一个娃儿就把腰间的皮带抽出来了,对方最高那个娃儿首先用言语挑衅,随后双方就争吵起来,这时有两个大人骑着一辆摩托车来了,其中一人是A的哥哥,A对他哥哥说对方拦着不准走,随后又把啤酒瓶摔在地上问对方究竟要咋个,对方的高个子说A“有人来了就骂得起了啊”,那两个大人叫A甲走,但A甲不走,这时A也提着啤酒瓶走了上去,对方的高个子就与A吵,并上来踢了A的腰部一脚,A被踢后就用啤酒瓶向高个子打去,高个子用手一挡,啤酒瓶就掉到地上去了,随后对方的其他人就围上来殴打A,A后退时踩到路边的沟里去了,A和B见状上前和对方打斗,A和对方的一人对打了一会儿后就往后退到B的书包面前,准备拿他原来放在书包里的甩棍,A把甩棍拿出来后,就见双方已经分开了,对方的一个人躺在路中间,一个人躺在路边上,还有一个人坐在路上,A的手臂也在流血,这时一辆货车从XX方向过来,司机看见了就叫A三人不要走,并说他报警,A没有理睬货车司机,和A扶着B甲就离开了现场,三人走到河边给A甲洗了手后,A喊把作案工具扔了并首先把甩棍扔到河里,接着A也把手里的刀和口袋扔到河里,后来A走不动了,A就背着他走,三人沿着河走到一河滩处后停下来给家里人打电话,A给父亲打通电话后听不清就挂断了,接着又给A的父亲打电话,但没打通,后A走出去打电话时看见民警来了,蹲到路边的草丛中躲避未果被民警抓住了,不久A也出来了,民警问还有一个人呢,A说在上面,A的父亲就和其他人上去把A背了下来,A还证实,案发当天是因准备到古宋帮王浪打架才把刀和甩棍带在身上的,经辨认,A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B乙参与了打架, (3)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23日下午,A和B、C乘车至XX下车后沿村公路回家时,遇见几个十六七岁的娃儿,从他们身边走过去没多远,就听见后面有人吼“哪个是A,站住”,三人没有理睬,继续往前走了一段路后,A就叫B把刀拿给他,是一把打开后有二三十厘米长的黑色弹簧跳刀,走到桥边上时,A怕那几个娃儿身上有“家伙”,就在商店里给一人买了一瓶啤酒来拿着,继续走了10多分钟后,那几个娃儿又骑了三辆摩托车追上来把A甲三人拦住,其中有三个人骑了两辆摩托车追到A甲他们的前面,还有三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在后面,对方把A三人拦下后,有一个娃儿就问“哪个是A”,随后双方就吵起来了,争吵中,A甲冒火了将手中的啤酒瓶摔在公路上,对方年龄和个子最大那个娃儿就说“有种你朝我头上来”,这时A的堂哥B骑摩托车搭载着吴某乙来了,A就将B喊住,A问B什么事,A说被对方截住了不让走,A听了后就叫B回去了,说完就走了,后来对方最大那个娃儿踢了A一脚,A随即就和对方打起来了,A和B见状也上去帮忙和对方打,期间,对方有一人勒着A的脖子,另一人殴打A甲,A在挣扎中书包甩掉了,后来A冒火了,就把刀拿出来右手反手握刀乱刺,A因被对方扭住,也被A误伤了,对方有一人在打斗中用了皮带,A被打后去包里把甩棍拿出来时,对方已跑了,对方逃跑时,有两个人倒在地上去了,A跑了两三步也倒在地上去了,这时来了一辆货车,司机看见地上有人被刺伤了且流了一地的血,就叫A甲三人站住,并说他要报“110”,A和B随即就扶着C甲朝旁边的河沟方向走,走到河沟边上后,A将手里的跳刀扔到河里,后来A就昏迷了,A还证实,案发当天因A叫B到学校去帮忙打架,A就准备了刀和甩棍,经辨认,A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B参与了打架, (4)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23日下午,A和陈某甲、B、C、D甲五人骑三辆摩托车到大水槽玩耍后返回时,在路口遇见三个娃儿往大水槽里面走,双方错过身后,A停车喊对方一个叫“B”的娃儿站住,但对方回头看了一下就继续走了,A提议追上去打对方,A说对方有一个高个的娃儿,可能打不赢,提议叫A来帮忙,之后A就用陈某乙的手机给B打电话,并骑车和A一起去B家中接B,A、B和C则分别骑着两辆摩托车跟着对方,陈某乙和A接到B后,A就对B说:“对方那个大娃儿没动手的话你就不要动手,如果对方那个大娃儿动手了,你就要动手帮忙,”A等三人和B他们会合后,A说对方买了啤酒,每人手里都拿了啤酒瓶,A等六人追上对方后,A和B、C将车停在对方的后面,A和B的两辆车停在对方的前面,下车后,A首先问B是怎么回事,A没说话,之后有两个大人坐着一辆摩托车来了,对方那个高个子娃儿(A)将骑摩托车那个大人叫住后,那个大人劝了双方两句,这时那个娃儿觉得有底气了,一下就把手中的啤酒瓶砸在地上,A随即走上去,说“有种就朝脑壳上砸”,那个大人见状说“打啥子打,回去了”,随后就骑车走了,之后A就和那个娃儿打起来了,接着A、B、C、梁某甲冲上去帮着打,对方另外两个娃儿也上前帮忙,双方打了约一分钟后,A就用一只手捂着另一只手的肘关节跑出来,说对方有刀,A见B的手在喷血,就跟着A跑了,接着A甲也跟在B的后面跑了,A边跑边回头,看见A用手捂着肚子跑了两步就倒地了,满地是血,跑了一段路后,A招了一辆摩托车走了,A和B又返回来往现场走,回到现场后,A看见对方三个娃儿把他和B、C三人乘坐的摩托车推倒在路边的排水沟里,还用脚来踢,A捂着肚子拖着B往他和C甲这方走,在走到距A和B三四米远处时,A和B倒下了,A躺在地上,A背靠土坡坐在地上并用手扶着B的腰部,对方三个娃儿砸了摩托车后往里面走时,从里面出来一辆车,司机下车看了情况后就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后,A的父亲也驾车赶来把A和B抬上车走了,经辩认,A分别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吴某甲就是在打架前甩啤酒瓶的人,也是对方三人中最高的人;A参与了打架;B就是在打架前手中拿着啤酒瓶的人,也是对方三人中最矮的人;A就是打架时手中拿着啤酒瓶的人,也是对方三人中身高第二的人, (5)A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23日下午,A和B、C、D、E甲五人骑三辆摩托车到大水槽偷鸡未果原路返回时,遇见三个十五六岁的娃儿,双方擦身经过后,A说其中一个叫B的娃儿与他有矛盾,想打他,并叫A他们站住,但A三人继续往前走,这时A提议追上去打对方,A就说对方有一个大娃儿,可能打不赢,并提议叫A来帮忙,A给B打了电话后,A就骑了一辆摩托车搭着陈某乙去接B,并叫A和B、C甲三人骑另外两辆摩托车跟着对方,后来A三人走进桥头的商店里去了,A甲三人就超过去在前面几百米处停下来等着,当A他们走过来时,每人手里提着一瓶啤酒,A甲三人怕打不赢,就没动手,让他们过去了,A他们又往前走了几百米后,A和B就把C接过来了,A对B说C他们走前面去了,A就叫B和C、D骑车追上去把对方拦住,他和A、B走后面,追上对方后,A就喊他们站住,并问A“咋个办”,A说“该咋办就咋办”,接着A又问对方那个高个子(吴某甲)“你想咋个办”,那高个子回答说“你说咋办就咋办”,这时有两个大人骑着车子来了,对方的高个子叫其中一人哥哥,来人问了高个子几句后,高个子就将手中的啤酒瓶砸在地上,这时A又对着对方第二高那个娃儿(B)说:“你有种就用手中的啤酒瓶子往我头上敲,”那个娃儿回了一句“你有脾气就打我噻”,A就上前踢了他一脚,随后A等五人也一起上去围着他打,打了几下后,A就从右手袖子里梭出一把黑色的匕首上来帮忙,A冲上来就乱刺,A甲看见B的手臂被刺伤了跟着C逃跑时,左太阳穴被A的刀擦破了皮,A和陈某乙跑了几十米后,A搭乘一辆摩托车走了,二人又返回现场,看见A、B和C甲躺在地上,全身都是血,当时A还能说话,叫A打“120”电话先救陈某甲,A还在动,但不能说话,A乙打了“120”电话求救后,就和A甲上前去看B甲,发现他已经死了,几分钟后,来了一个运垃圾的大人,他给A的父亲打了电话并报了警,后来A的父亲开车来把A和B接走了,经辨认,A甲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吴某甲就是在打架前甩酒瓶的人,也是对方三人中最高的人;A参与了打架;B就是在打架时用刀伤人的人,也是对方三人中最矮的人;A就是打架时最先与B动手的人,也是对方三人中身高第二的人, 6、中国XX客户通话信息详单,证实2014年5月23日18时24分,A(手机号码为1878411****,户名为A)与B(手机号码为1577592****)有电话联系,A乙主叫,通话时间17秒, 7、江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A因伤被送到宜宾市XX医院救治,2014年6月26日,民警得知A伤愈回家后,即通知A到五矿派出所并予以逮捕, 8、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A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2014年3月13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9、被告人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23日下午6时20分许,A在家中接到B的电话说他在大水槽遇到点麻烦,要接A过去,随后A和一个穿黄衣服的人骑摩托车来接B,接到A后,A说对方有一个人和B的个子差不多,怕打不赢,叫A去壮胆子,并说一会儿如果对方那高个子动手了,就由A对付,到大水槽后,A遇见老表B甲他们,就一起骑车往里面走,继续前行了约500米后,看见三个娃儿边走边喝啤酒,A说他们和那三个娃儿有矛盾,随后A等人就把车骑到那三个娃儿的前面停下来,A把皮带抽出来准备打那三个娃儿,还骂了对方,A叫B乙把皮带收起来后,就上前问那三个娃儿是怎样惹到陈某乙的,并要他们给A道歉,但对方没有应答,一会儿,不知怎的双方吵起来了,A见对方手中拿着啤酒瓶做出想打人的样子,就走过去说“你朝我脑壳上打嘛”,双方正在吵时,来了一辆摩托车,车上的人问那三个娃儿在干啥子,并叫他们回去,这时对方一个娃儿的胆子大起来了,把手中的啤酒瓶砸在公路上并辱骂A等人,A这边就有人去捡石头,A说他去找棒棒,A则上去踢了对方一个娃儿的肚皮一脚,那个娃儿被踢了后随即把啤酒瓶给A扔来,A躲开了,随后A这边的其他人一起上去打那个娃儿,把那个娃儿朝公路边的沟沟头打,A正准备过去叫他们走时,被对方一个娃儿从后面刺了一刀,A转身时右腋处又被刺了一刀,A被刺后吓着了,用手捂着伤口就跑,边跑边喊“有刀,快点跑”,A、B随即跟着C跑了,跑过弯后,A对B甲说自己被刺伤了,叫A甲骑车送他去医,A说对方守着车子,不敢去骑,A又跑到一农家向一50多岁的老者求救,但老者说没有车钥匙,后A在外面公路上遇见一骑摩托车的年轻人,就叫那人送他去医院,途中,A打电话将被刺伤的事告诉了父亲,那人将A送到五矿医院时,医院已关门了,A又叫那人送他到陈二伯伯处,陈二伯伯将A送到红桥XX医院后,医生讲伤得凶,随后又转到宜宾市XX医院医,经辨认,A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B就是案发当天下午与C一起骑车到他家中接他的人,庭审中,A经辨认后对公诉机关出示的现场照片予以确认, 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A出生于1996年2月27日,犯罪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A出生于1997年5月8日,被害人A出生于1999年4月13日,被害人A出生于1998年9月28日,均系未成年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A被邀约后积极参与斗殴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A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和新犯的罪数罪并罚,A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行为,属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A的辩护人提出的“A的犯罪情节一般,系被动参与犯罪,且未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如实供述,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A因聚众斗殴被判处缓刑后,仍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参与斗殴,且行为积极,首先动手殴打对方引发本案,间接导致了本案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在一年以下量处刑罚的建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危害后果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钟权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袁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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